时间: 2024-12-30 04:42:59 | 作者: 金属拉链头
被告是刘律师及其其时地点的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。他们在2002年与龚女士签订了托付署理协议。龚女士说,2002年9月,她因新出世的儿子失明,与医院打起了官司,向陆通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000元署理费。可签约后,律师没有立刻申述,而是要求添加署理费用,并以此延迟申述。最终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。龚女士以为,律师署理立案不及时,并向律所和当值律师索赔55万余元。
出庭应诉的陆通律所表明,该所接到投诉后才得悉此事,该案的当值律师刘某已在2003年调离,并以为是否申述的决定权在原告,并非署理人,律所不承当职责。
律师刘某表明,龚女士的说法不是现实。医院对龚女士不构成侵权,败诉是必定的,与诉讼时效无关。